危險:即將實施的音樂法

«有了強烈的共識, 參議院的音樂法«,該網站報導了阿根廷新聞全國代表大會。 參議院很可能在28月XNUMX日通過另一部法律,以加強 互聯網用戶的法律騷擾。 賬單是 驅動的 由參議員 埃里克·卡爾卡諾(Eric Calcagno),來自勝利前線的參議員,以及其他參議員。

公款,私利。

補貼文本中出現了七次“補貼”一詞 國立音樂學院法草案 (INAMU),“考慮”一詞,只有一個。 實際上,儘管該項目規範和預見了憑證,信貸和補貼的主要來源 國家資金,沒有考慮過考慮所獲得利益的機制。 相反,l公共資源通常會轉變為私人物品 (如錄音製品的製作),受刑法和機構本身的保護; 如有疑問:

“ INAMU的職能將是:[…] v)制定旨在消除非法複製錄音製品和/或視頻報以及秘密或未經授權的數字通信的政策。”

也就是說,你,我,尤其是 音樂家 作為最貪婪的音樂消費者,我們將有一個新演員“ INAMU”,它將加入諸如CAPIF,SADAIC,Argentores或Software Legal之類的組織,這些組織將其資源專門用於對長期以來建立的社會實踐進行法律騷擾:分享。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分享由公共資源產生的錄音帶和/或視頻圖! 融資成本已社會化,而其產品已私有化:製作音樂的權利是製作人,表演者或作者的專有權利,而對公眾沒有任何最低限度的承諾。

相反,難道不應該要求更大的保障來獲取公眾正在資助的商品嗎? 在廣播現場音樂並使之進入訪問可能性最小的領域時,同樣的法律很清楚:

``文化社會促進領域將把與促進與音樂活動有關的文化和社會活動直接相關的客觀行動作為其客觀行動,從而使低收入階層無法獲得音樂的機會參與。”

非物質領域為何不同? 在這個領域,社會觀念似乎是顛覆性的,就像上世紀九十年代一樣,私有財產是神聖的。 該項目還說,音樂家必須受到良好的教育。

“在音樂家中增進對知識產權範圍,集體管理權機構,其作為工人的權利以及維護其利益和權利的機構的知識。”

如果``文化-社會促進領域''還建立了其他形式的替代許可,這將有助於促進所產生的音樂的傳播以及公眾對這些資源的獲取? 他們是否發現了發生了什麼事 偏遠的巴西他們是否了解Fora do Eixo?

音樂家被音樂家定罪

矛盾的是,那些在商業巡迴賽中被邊緣化的音樂家,從新技術中受益最大,最容易受到法律騷擾的音樂家:P2P網絡,音樂發佈軟件或上傳和下載音樂的網絡平台和視頻...哪些音樂家不下載豐富的音樂 在線,還是他們購買自製唱片? 有多少個獨立的錄音室對其使用的軟件擁有適當的許可證? 多少 專業工具 “法律”在音樂之下? INAMU是否會加入Software Legal來打擊犯罪?

他說:“我當中有一部分人認為,P2P非法交換音樂只是我們在80年代用家用錄音帶所做的更為複雜的版本。” 埃德·奧布萊恩 由Radiohead。 毫無疑問,自從出現了通過個人拷貝促進音樂訪問的第一批技術以來, 像卡帶,音樂家本身就是最早利用他們的人,尤其是在他們的職業生涯初期。

“一個是音樂家,除了製作音樂外,還復制音樂” 最近在Página說/ 12 Lolo Fuentes,Miranda!的吉他手。 就像作家是圖書館最常訪問者一樣,無論書籍擁有多少版權, 無需支付比索即可閱讀,意在使該法律受益的音樂家,是第一個利用“錄音製品和/或視頻圖的非法複製”,“秘密或未經授權的數字通信”的人,並且讓我們添加非法的軟件副本來訪問音樂他們需要聆聽和使用他們需要使用的數字樂器:這些資源構成了他們訪問的音樂庫的具體體現。

佳能用小羊皮

獨立音樂家和軍官之間的細微差異,不僅僅是實質問題,更是語音語調中的細微差別:例如,如果我們參觀 UMI網站 我們不會找到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和發行方式,這些形式更適合音樂家必須在當前環境中生活的現實。 相反,正如本次會議所明確指出的,彼此之間的區別在於,有些人想強行實施法律,而另一些人同意更多。

音樂學院同一項目的初稿可追溯到2007年, 第一次嘗試數字佳能,這使所有人保持警惕

“設立文化促進基金,將由實施教規為所有能夠存儲,記錄和/或複制音樂和圖像的物體徵收。

現在,在2011年,大門尚未完全關閉,預計在INAMU的融資機制中:

“應創建融資基金,該基金將由INAMU管理,並由以下資源組成:[…] l)將來可能會為本法設立特定稅種。”

您能猜想下一個INAMU遊說廳將為確保其融資而徵收哪種稅種?

該新聞寫道:“在今天的會議上,菲莫德斯表示,”音樂學院將要進行的融資將必須仔細分析並指出,“應加大努力以尋找新的融資形式。” Fimus是2009年數字佳能的另一個推動者,您在考慮哪種融資形式?

不應忘記,為用戶,音樂家,學生或圖書館員定罪的框架提供了許多措施,它們暗中偷偷潛入了似乎指向另一個方向的法律:另一個機構,即書中的機構,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以及具有轟動性的“書籍和閱讀促進法”,其基本目標是增加出版商作為原告提起法律訴訟……主要是針對通過影印或在互聯網上交換書籍來促進閱讀的讀者。 另外,《可持續經濟法》(後來稱為《信德法》)是一個充滿進步措施的項目,它作為附件被偷偷溜走了,該部分設立了一個行政機構,在沒有明確司法監督的情況下關閉網站。 可以看出,您必須要小心,首先要談論崇高的目的,最後要以刑事方式起訴大學教授以創建數字圖書館。 希望該法案能及時消除負擔。

來源: 閱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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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吉爾加布里埃爾38 他說:

    對我來說不清楚的是如何進行檢測。 他們是否告訴服務器阻止下載頁面? 電子郵件始終存在,並且可以形成替代網絡,所以我不知道他們會怎麼做。

  2.   讓我們使用Linux 他說:

    天使,我什至不認為他們知道。 我確定那些一生都在寫法律的人使用了bittorrent,他們幾乎不知道如何打開計算機。 乾杯! 保羅

  3.   勇氣 他說:

    這使我想起: http://theunixdynasty.wordpress.com/2011/07/22/las-licencias-y-los-usuarios-de-linux/

    我相信,不管有多少個許可證,如果我們不註冊歌曲,那麼如果歌曲被盜我們就無法為自己辯護。

  4.   讓我們使用Linux 他說:

    便宜的宣傳! 哈哈……不,認真的……有趣的文章。 我喜歡Malcer的退出方式。
    乾杯! 保羅